荆州博物馆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届 三中全会精神
荆州博物馆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时间:2022-11-28点击:3344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文物工作方针,规范和加强馆藏文物保护工作,健全文物保护检查监督管理机制,建立以预防为主的保护模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文物保护监察是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对文物本身及其保存环境问题进行管理监督、定期检查、汇总分析、提出意见、研究对策和及时处理,确保馆藏文物安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由荆州博物馆馆文物保护管理领导小组、文物保管部门协调、各部门分级管理的方式,实行文物保护修复中心、文物安全相关部门、工程物业等行政部门三条线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文物保护管理领导小组是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全面协调管理文物保护相关工作,组织研究和制订文物保护工作的发展战略和计划、线路,确定文物保护工作的中长期目标和工作重点,制订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对荆州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进行全面统领和监管。

2、监督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指导和检查实施过程,协调指挥和决策处理文物保护实施中的各项重大问题。

3、审核文物保护重点项目及其经费预算,审批项目实施计划。

第五条 文物保管部是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协调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贯彻文物保护管理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组织编制文物保护监察发展整体计划和重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组织落实文物保护巡查机制,制订文物保护巡查管理办法,督促、检查文物保护监察工作的实施情况,协调和处理文物保护监察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3、收集、整理和汇总管辖博物馆的文物保存环境监察信息,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上报监察报告。

4、在遵循全馆总体发展规划的前提下,视其自身情况自主制定相应的文物保护监察短期工作计划和目标,做出有利于本馆文物保护的相关决策,统筹、协调相关文物保护监察工作的执行过程。

第六条 文物保护中心与文物修复实验室是文物保护行为的主要实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短、中、长期文物保护监察工作科学技术研究规划,提出并实施相关文物保护研究项目,集中力量发展科研,提高馆藏文物保护水平,促进科研成果的应用和成效。

2、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文物保护方案和技术路线。

3、制定文物保护方案,监测检查文物保存环境质量,负责文物保管、展陈等相关区域和过程的文物保护工作,采集文物保存环境监测数据,上报监察报告,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

4、接受和处理各部门反映或反馈的涉及文物保存状况的信息,对监察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研究提出整改建议或者处理方案,供领导小组会议决策,按要求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5、指定专人专管,制订定期检查和汇报制度,建立全馆范围内文物保护监察工作、监测检查、数据采集、研究处理、监管记录的有序体系。

第七条 文物安全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文物安全相关部门包括保管、考古、陈列设计及保卫等部门。

2、各部门对负责范围内的保管文物、陈列文物、借展及临展文物、古建筑的保存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3、各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库房、展厅、工作区域可见范围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持环境卫生的整洁,上报监察报告,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协助解决。

4、相关部门应提供有关展览对文物保存环境的特殊要求,以“保护为主”要求设计陈列和展示文物。

第八条 工程物业等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工程物业等行政部门包括工程、后勤部门。

2、制订短、中、长期文物保护监察工作工程技术、物业管理等方面的规划,提出相关文物保存环境的重点建设工程和改造项目,负责组织工程实施,提高馆藏文物保护整体水平。

3、从工程技术、物业管理的角度对责任范围内文物保存环境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上报监察报告并协助解决。

4、接受并处理各部门反映或反馈有关工程技术或物业管理的情况,对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方案供馆支部委员会决策,按要求组织实施有效措施。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九条 文物保护是荆州博物馆各部门首要工作职责之一,文物保护巡查应列入相关部门的日常工作计划,并形成制度体系,结合部门实际工作职责制订相应实施办法。

第十条 各部门对责任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及文物保存环境的实施工作负责,部门主管是文物保护工作实施管理的总负责人,部门内部需进一步明确具体管理工作责任人。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提倡人人参与、守土有责的敬业精神。每位职工应不断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加强文物保护知识学习,提高文物保护技能,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宣传教育,有责任预防并制止一切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和报告制度,检查情况必须记录在案。

1、负有文物保护监察职责的各部门须根据各自的职责要求确定检查周期,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交监察报告。

2、文物保护相关工作人员定期对各库房、展厅及古建筑保存情况进行调查,并采集文物保存环境监测数据,做好记录分析,定期向分管领导提交监察报告。

3、各部门每月将当月监察报告抄送至文物监察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相互沟通信息,便于掌握文物保存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出解决措施。

4、遇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上报分管领导,协同相关部门共同协商拟定方案,报馆领导审议。审议结果应及时反馈至各职能部门处理,并跟踪、督促和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各部门对文物保护监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须及时通报、及时整改,本部门无法解决的问题应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并跟踪处理过程,检查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涉及库房、展厅改建、扩建、装修以及文物借展、临展、移动搬动等工程,其方案、使用材料、施工计划、分管部门联系人名单等,须先通报文物保护中心、文物安全相关部门、工程物业管理部门,以确定方案可行性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1、文物保护中心负责提出工程实施过程中文物保护、保存环境、包装运输、材料筛选评估等要求,并检查实施情况以及工程完成后的文物保存环境质量监测。

2、文物安全相关部门负责提出文物展览内容、展线设计、文物保养维护等方面的文物保护要求,并检查实施情况。

3、工程物业等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工程的建筑装修、工程结构、设施设备、后勤保障等方面的文物保护要求,并检查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各部门在文物保护监察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一般事项,应提前通知各分管部门进行协调。重大事项可直接向主管领导请示并执行。

第十六条 各部门在文物保护监察工作中,应加强对检查结果和监察报告的管理保管工作,擅自发布检察结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荆州博物馆文物保护管理领导小组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