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博物馆文物保护监察管理办法
时间:2022-11-28点击:4070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文物工作方针,规范和加强馆藏文物保护工作,健全文物保护检查监督管理机制,建立以预防为主的保护模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文物保护监察是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对文物本身及其保存环境问题进行管理监督、定期检查、汇总分析、提出意见、研究对策和及时处理,确保馆藏文物安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培养专门实验室技术人员,负责对环境因素进行技术性检测,研究提出整改建议或处理方案,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处理。
第四条 在日常收藏保管、陈列等工作中注重对文物保存环境的监测、记录和分析,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障文物存放安全。提倡人人参与、守土有责的敬业精神。
第五条 文物保护监察工作中由保管部、陈列部、考古所、保卫科等部门抽调专职人员履行下列职责:按责检查、监测、提交报告定期上报给馆办公室。
第六条 馆办公室负责定期汇总材料,形成总报告,上报馆领导,并负责及时反馈和监督处理。
第七条 由分管领导组织馆务会议,审阅批示,协调工作,确定措施并批复指示。
第八条 由工程后勤部门配合负责处理,分管领导检查处理结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各分部要熟悉掌握文物保护监察的工作程序和措施。
第十条 对文物保护监察工作不重视或采取措施不力的分部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破坏或损坏文物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