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博物馆藏品管理细则
时间:2022-11-27点击:328623
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富。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为了妥善保护好博物馆藏品,切实达到“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一)文物接收
1、编目人员负责文物的接收工作,接收文物时,必须认真填写入馆凭证,严格按凭证办理好手续。
2、凡属考古发掘的文物、征集的文物必须连同有关记录、原始资料(或收原始记录)等一并接收。
3、凡属收购文物,须连同收购发票一并接收。
(二)藏品鉴选与评级
4、凡人藏的文物必须本馆或文物鉴定小组鉴定、评级,评级标准按国家文化部颁发的《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实行。
5、文物鉴定评级小组鉴定文物时,保管人员要认真作好鉴定记录。鉴定记录应包括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鉴定完毕,由文物鉴定评级小组写出鉴定意见。
6、经鉴定不入藏的文物,归入参考品类,有争论或拿不准的文物,暂不作处理。
(三)藏品登账
7、凡入藏的文物都应登入“藏品总登记账”,由保管部主任负责登记,由保管部保存。
8、编目人员填写和管理总登记账时,用不褪色墨水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如有订正,须用红墨水划双线,由经办人在订处盖章。
9、凡不作入藏的文物,登入参考品账。文物复制品、代用品、模型等登入复制品账。
10、文物的定名、尺寸、重量、计件、计量单位、时代、来源、文物现状严格按国家文物局《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
(四)藏品编目
11、级品凡入藏的文物必须逐件填写“藏品编目卡”,文字力求简明准确。
12、入藏的文物要逐件建立档案。一物一卷,专柜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