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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是如何看待死亡的(二)——告地书
时间:2022-09-16点击:489598

春秋战国时期,一方面人们认为人死后魂与魄分离,魂升于天,魄归入地。另一方面人们也逐渐意识到死后世界的存在,以及祖先在地下的各种需求,于是,有别于祭器、而专致于鬼神的明器开始大量出现,入葬时也将生前日常所用的物品尽量放入棺椁中,墓葬的结构和随葬品的选择也都是以“事死如生”的原则来进行。

上期我们介绍了虎座飞鸟和镇墓兽,它们是协助墓主人引魂升天、镇墓辟邪的重要工具,这期我们来介绍一件竹牍“告地书”(图一),它1975年出土于荆州凤凰山168号汉墓,是汉初江陵地区在为死者准备迁往地下世界时的一种通关性文书,多就死者的前往,所携带的奴婢、财产、物品,向地下官吏进行通报,希望地下土神予以接纳与保佑。这让我们得以了解古代民众如何看待及如何处理死亡这一问题,也反映了汉初人们希望在冥界拥有与生前同样生活的愿望。

 

 

图一 荆州凤凰山168号汉墓出土竹牍“告地书”

 

竹牍释文:十三年五月庚辰,江陵丞敢告地下丞:市阳五夫(大夫)遂,自言与大奴良等廿(二十)八人、大婢益等十八人、轺车二乘、牛车一两(辆)、
马四匹、駠马二匹、骑马四匹。可令吏以从事,敢告主。
 

这是一封告地下官吏书,类似后来的过所、户籍迁徙文书。行文格式模仿地上官府文书。此文书是以江陵县丞的名义向地下的县丞发出的,由他根据本地市阳里居民“遂”的自我介绍,将其情况批转移告给冥世掌理相关事务的地下丞。其中“十三年五月庚辰”,是墓主入葬的确切时间,为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由江陵丞通知与他身份相等的“地下丞”,再上奏与“主”,此主即是冥界最高统治者“地下主”。“可令吏以从事”意为应当命令地下官吏按照规定办事。西汉前期所实行的是二十等爵制,“五大夫”是二十等爵中的第九级,属官爵,五大夫与官秩六百石的官吏职位相当,其政治地位相当于西汉时期的县令。

 

图二 荆州凤凰山168汉墓出土仪仗俑复原展示图

 

告地书记载随他下葬的奴婢合计46人,车3辆,各种马匹合计10匹。对照该墓出土实物来看,该墓出土了木俑46件,皆整木雕制,应该就是竹牍记载的“大奴”、“大婢”, 根据他们的形体大小、服饰差异和分布位置的不同,可分为袖手女侍俑、持物女侍俑、持农具奴婢俑、佩剑男俑、骑马男俑、御车男俑、赶牛车男俑、划船男俑。出土轺(yáo)车、安车、牛车模型各一辆。船一件。马十件,其中乘骑四件,安车挽马四件,轺车挽马二件。可见出土文物与竹牍记载大致相符。

 

 

图三 荆州凤凰山167号汉墓出土木俑(从前往后依次是谒者俑、袖手侍俑、持物侍俑、持农具俑)

 

 

图四 荆州谢家桥1号出土驷马安车

 

目前已经公布的较为完整的告地书共8件,其中荆州出土5件,长沙1件,随州1件,扬州1件。除扬州邗江胡场5号汉墓所出木牍告地书的年代属于西汉中晚期外,余均属西汉前期,且均出于楚国故地。鲁西奇先生把告地书置于丧葬文书的流变中考察,认为东汉时期的买地券、镇墓文与西汉时期的告地书是一脉相承的,而战国楚墓所出的遣策与告地书也存在着密切的关联。鲁先生还根据对买地券的研究,推测告地书的书写者主要是巫觋,其书写规则和书写内容主要取决于巫觋方术的准则,而非亡人的实际情况,认为出土告地书的墓主人,除长沙马王堆三号墓墓主为贵族外,其余皆为平民(包括乡里富豪)。

 

参考文献: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凤凰山一六八号汉墓》,《考古学报》1993年第4期。

凤凰山一六七号汉墓发掘整理小组:《江陵凤凰山一六七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6年第10期。

张闻捷:《从“敬神”到“事鬼”——墓葬资料所见周代贵族生死观的变迁》,《考古与文物》2013年第6期。

鲁西奇:《中国古代买地券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

张文瀚:《告地策研究评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13年第1期。

蒋鲁敬:《郢城周边西汉墓出土告地书汇释》,《简帛研究》2017年第2期。